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第五百零六条有效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五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