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第四百九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并附相关材料。请求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制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本。外国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应当载明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并附相关材料。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