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第四百八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