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第四百八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人民法院提供翻译的权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