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百七十一条有效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七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