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百六十四条有效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