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