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第四百四十九条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