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第四百四十六条有效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