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第四百四十条

有效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

第四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一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