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第四百三十八条有效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