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四百二十五条有效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