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第四百零三条有效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四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