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 管辖第四条有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