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第三百九十三条有效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百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