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第三百八十五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诉的,适用前两款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百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