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章 速裁程序第三百七十一条有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第三百七十二 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百七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