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三百六十二条有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百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