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三百五十七条有效对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