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三百四十七条有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