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三百四十四条有效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