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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四条

有效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

第三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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