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效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发表意见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