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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有效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

第二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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