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第二百二十七条有效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