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 管辖第二十二条有效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