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三条有效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