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一百四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