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九节 非法证据排除第一百三十六条有效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根据案件情况,法庭可以依职权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