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九节 非法证据排除第一百三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