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九节 非法证据排除第一百三十条有效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