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八节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一百二十一条有效采用技术调查、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