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活动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