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三条有效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