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信用体系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