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互相通报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信息、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