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