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序、投标报价、资质情况、质量目标、履约期限、项目经理情况、业绩情况等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