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审议、表决程序,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