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