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