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保护区按照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设立界桩、界碑、标识,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界桩、界碑、标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