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保护区按照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设立界桩、界碑、标识,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界桩、界碑、标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