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本收入以及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净收入;

(四)国家出资企业清算取得的净收入;

(五)本级人民政府调入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包括:

(一)费用性支出,即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等;

(二)资本性支出,即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资本性投入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