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重大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时,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供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