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遇有高温、低温、雷电、暴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生产。

除法定情形并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浏阳市、宁乡市人民政府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要求生产企业普遍停产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