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客运经营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运管机构对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许可其相关的新增经营申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