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运管机构对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许可其相关的新增经营申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