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十一条有效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交通运输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交系统和其他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和协调。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城区设置适当数量的道路客运车辆停靠站,方便旅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