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十九条有效运管机构应当将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车辆等有关情况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运管机构通报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等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