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本规定中下列词语的含义:(一)地名,指用以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的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指地名中用以区别相同属性(类别)地名的词语,通名指地名中用以明确地名属性(类别)的词语;(二)地名标志,指设置在地理实体上,标示其名称及相关信息的牌、碑、桩、匾等形式的标志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