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辞典、地名图册等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编纂出版,其中公共场所、专业设施类地名图书,可以由专业主管部门编纂出版单行本。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标准地名信息应用服务产品,推动标准地名信息的社会化应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